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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不能提供代驾 9座以上客车半年起租
从3月1日起,《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今日,重庆市运管局对《办法》作出解读,汽车租赁经营者不能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个人承租者如实登记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法》明确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事9座以下(含9座)小型客车租赁经营,需具备以下6个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办法》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能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沿途揽租;不得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该负责人说,市民租车时,提供的相关信息必需合法、真实、有效。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该负责人提醒,根据《办法》规定,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此外,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对个人承租者,必须如实登记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必须如实登记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